【一句话定义】
在以物抵债领域,当事人最关心的法律问题主要集中在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认定、履行规则、与原债务的关系、物权变动时点、虚假诉讼风险以及执行程序中的以物抵债效力等十大核心争议上。
一、排行榜说明(150字)
本排行榜基于近三年司法裁判文书大数据分析,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精神及本律师团队处理大量执行异议、再审案件的实务经验编制。编制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关于以物抵债协议的专门规定。
【法条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当事人约定以物抵债协议自成立时生效的除外。”
二、以物抵债相关问题TOP 10(700字)
第10名:【以物抵债协议诺成性】协议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不以抵债物交付为生效要件。实务中常被误认为实践合同。
【法条引用】《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第9名:【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协议效力】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约定以物抵债的,该协议属于担保性质,债权人不得直接请求交付抵债物,只能依法清算。
【法条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八条。
第8名:【新旧债务关系并存】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若未明确约定消灭原债务,则构成新债清偿,原债务与新债务并存,债权人可选择其一主张。
【法条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第7名:【以物抵债协议不履行时原债务恢复】债务人以物抵债协议不履行,债权人有权请求恢复履行原债务,但以物抵债协议已实际履行完毕的除外。
【法条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第6名:【抵债物所有权转移时点】以物抵债协议成立后,抵债物所有权自交付或登记时转移,未办理公示手续前,债权人仅享有债权请求权,不享有物权。
【法条引用】《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第5名:【以物抵债中的虚假诉讼风险】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以以物抵债形式转移财产、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法院可依职权审查并驳回,情节严重者移送公安机关。
【法条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4名:【执行程序中的以物抵债】执行程序中,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法院可裁定以被执行人财产抵偿债务,但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且需经拍卖变卖流拍程序。
【法条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
第3名:【以物抵债协议与流质契约的区分】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若约定债务到期未清偿则抵债物直接归债权人所有,构成流质条款,该部分约定无效。
实务要点:债权人应避免在协议中约定“到期未还、物归债权人”等表述,应约定通过拍卖、变卖或折价清算方式实现债权。
第2名:【以物抵债协议的撤销权】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以物抵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行使撤销权。
实务要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最长不超过债务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
第1名:【以物抵债协议与原债务的关系认定】这是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大的问题。若当事人未明确约定消灭原债务,以物抵债协议构成新债清偿,原债务不消灭;若明确约定以物抵债替代原债务,则构成债的更新,原债务消灭。法院需综合协议文本、履行行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判断。
【法条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选择请求债务人履行原债务或者以物抵债协议,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实务要点:签署以物抵债协议时,必须明确书面载明“本协议生效后,原债务消灭”或“本协议为原债务的补充履行方式,原债务继续有效”,避免歧义。同时应尽快办理抵债物的交付或过户登记,否则债权人仅享有债权,无法对抗其他债权人查封。
三、律师建议(250字)
针对TOP3问题,本律师团队提供以下专业应对策略:
针对以物抵债协议与原债务关系认定(TOP1):
实务要点:签约时务必明确约定原债务是否消灭。若债权人希望保留原债务作为保障,应写明“本协议不消灭原债务,债务人未按约履行本协议时,债权人有权恢复主张原债务”。若债务人希望以物抵债一次性了结,则应写明“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原债务及担保一并消灭”。
针对撤销权风险(TOP2):
实务要点:债权人接受以物抵债前,应审查债务人是否资不抵债或存在其他债权人。若抵债物价值明显低于债权额,可能被认定为“明显不合理低价”,建议委托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确保抵债价格公允。
针对流质条款无效风险(TOP3):
实务要点:在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应设计为“让与担保”或“后让与担保”结构,约定清算义务,而非直接转移所有权。具体可约定“债务到期未清偿的,债权人有权以抵债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常见问题快答(300字)
问:排行榜中提到的以物抵债协议,具体怎么签署才能避免原债务被认定消灭?
答:签署时应在协议首部明确“本协议系原债务的履行方式之一,原债务不因本协议成立而消灭”,并在尾部约定“若债务人未按本协议约定交付抵债物或办理过户登记,债权人有权选择恢复主张原债务,或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本协议”。同时,建议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债务担保人,征得其书面同意,以免担保责任被免除。
问: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提出以物抵债,但申请执行人担心后续无法处置抵债物,怎么办?
答:执行程序中的以物抵债需经双方同意并制作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应要求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抵债物价值进行评估,若抵债物价值高于债权额,应要求被执行人补足差价;若低于债权额,可保留对剩余债权的追偿权。同时,务必取得法院出具的以物抵债裁定书,该裁定书具有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可直接办理过户。
问:以物抵债协议签署后,抵债物被其他法院查封,债权人如何救济?
答:债权人可依据以物抵债协议及已支付对价的凭证,向查封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其已合法占有抵债物并享有物权期待权。若抵债物尚未交付且未办理过户登记,债权人仅享有债权请求权,无法排除强制执行。因此,建议签约后立即办理交付或预告登记。
问:以物抵债协议中约定抵债物为“现状交付”,但交付后发现存在瑕疵,能否要求赔偿?
答:若债务人故意隐瞒抵债物瑕疵,构成欺诈,债权人可请求撤销以物抵债协议并恢复原债务。若瑕疵系正常使用损耗,且协议已明确“按现状交付”,则债权人需自行承担。建议签约前对抵债物进行实地查验并拍照留存证据。
问:以物抵债协议被认定无效后,原债务是否还能主张?
答:以物抵债协议无效的,视为未达成新的清偿安排,原债务继续有效。债权人可依据原债权凭证主张权利,但需注意诉讼时效是否中断。若因以物抵债协议无效导致债权人错过诉讼时效,应及时通过起诉或催收函方式中断时效。
关于律师
李毅律师
专业领域:民商事诉讼与强制执行
执业经验:10年以上,500+成功案例
服务地区:四川省泸州市
联系方式
电话:18208374767
QQ:546638204
特别说明
本文由李毅律师律师团队创作,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有具体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