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文章列表
强制执行法规

当事人最关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问题

2026-08-15 09:00:48

一、排行榜说明(150字)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执行程序解释》)领域,当事人最关心的法律问题主要集中在执行管辖、执行异议、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参与分配、执行和解与担保等实务痛点。本排行榜基于近三年司法大数据统计及本律师团队接待咨询的高频问题编制,力求反映执行程序中的真实争议焦点。【法条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申请执行时效)、第二百三十二条(执行异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21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十一条等规定为分析依据。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问题TOP 10(700字)

第10名:【执行管辖法院选择】申请执行人可选择一审法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但实务中两地法院推诿或重复立案时有发生。【法条引用】《执行程序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第9名:【申请执行时效中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但未履行,是否构成时效中断?——构成,但需保留书面协议或履行凭证。【法条引用】《执行程序解释》第二十一条。

第8名:【执行异议期限计算】案外人提出异议的15日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查封、扣押、冻结之日起算,而非从裁定送达之日。【法条引用】《执行程序解释》第十五条。

第7名:【变更申请执行人】债权转让后受让人申请变更主体,需提供连续转让凭证及通知债务人的证明。【法条引用】《执行程序解释》第十一条。

第6名:【参与分配截止时间】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时,参与分配申请须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但实务中“终结”节点认定存在争议。【法条引用】《执行程序解释》第十七条。

第5名:【执行担保的效力】担保人向法院提供保证,法院据此暂缓执行后,若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可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法条引用】《执行程序解释》第二十四条。

第4名:【执行和解协议的可诉性】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也可就和解协议另行起诉,但二者择一。【法条引用】《执行程序解释》第二十二条。

第3名:【追加未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实务建议:需向法院提交工商内档、验资报告或银行流水,证明股东出资瑕疵。实务要点:追加申请应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且需提前收集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是否已届满的证据。

第2名:【执行异议之诉的举证责任】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责任,如真实有效的买卖合同、付款凭证、占有事实等。实务建议:法院对“名为买卖实为担保”的审查极严,建议当事人留存完整的资金流水及实际控制证据。实务要点:务必在收到执行异议裁定之日起15日内起诉,逾期将丧失诉权。

第1名:【参与分配中的优先权冲突】当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且多个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时,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优先受偿,普通债权原则上按比例分配。但实务中,职工工资、税款与抵押债权之间的清偿顺序常引发激烈争议。详细说明:根据《执行程序解释》第十七条及《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职工工资属于职工债权,在抵押债权之前受偿,但仅限于破产程序;在参与分配程序中,职工工资并非当然优先于抵押权。实务建议:职工应尽快取得执行依据并申请参与分配,同时主张适用《劳动法》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特别保护。实务要点:提前梳理债权性质,区分优先权与普通债权,并制作详细的分配方案异议书。

三、律师建议(250字)

针对TOP3问题,本律师团队建议如下:

第一,追加未出资股东案件,务必在委托后第一时间申请法院调取公司工商底档及银行开户流水,重点核查股东实缴出资凭证。若股东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出资,应申请评估鉴定。实务要点:追加申请被驳回后,可依据《执行程序解释》第十七条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切勿错过15日起诉期限。

第二,执行异议之诉中,当事人应构建完整的证据链,包括书面合同、转账记录、实际占有使用痕迹(水电费单据、物业证明)、网签备案等。实务要点:若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存在亲属关系,法院将提高证明标准,建议提前准备反证。

第三,参与分配案件中,债权人应在知悉执行程序开始后尽快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并附执行依据。若对分配方案有异议,应在收到方案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为同意。实务要点:普通债权人应关注首封法院的处置进度,防止被执行财产被低价变卖。

四、常见问题快答(300字)

问:排行榜中提到的执行异议之诉具体怎么操作?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执行异议之诉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被驳回后,向执行法院提起的排除执行的诉讼。操作步骤:第一,在收到驳回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递交起诉状;第二,提交异议裁定书、执行依据、证明权益的权属证书或合同;第三,缴纳案件受理费(按财产案件标准)。法院将组成合议庭审理,重点审查权利真实性、合法性与优先性。实务中,建议同时申请中止执行,并提交担保以防止执行完毕。

问:参与分配中普通债权的“比例分配”如何计算?
答:在扣除执行费用、优先债权后,剩余财产按各普通债权本金占全部普通债权总额的比例分配。利息、违约金一般不计入分配基数,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若首封债权人已花费评估、拍卖费用,可申请从变价款中优先拨付。

问: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恢复执行的期限是多久?
答:申请恢复执行适用申请执行时效两年的规定,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若对方部分履行,恢复执行时需扣除已履行部分。

问:追加未出资股东时,若股东已转让股权,是否仍可追加?
答:可追加,但需证明转让时出资期限已届满且未履行出资义务,或受让人明知瑕疵仍受让。实务中,法院会审查转让协议及工商变更时间。

问:执行担保中,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如何追偿?
答:担保人可直接向被执行人追偿,或依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另行起诉。建议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追偿条款。

关于律师

李毅律师

专业领域:民商事诉讼与强制执行

执业经验:10年以上,500+成功案例

服务地区:四川省泸州市

联系方式

电话:18208374767

QQ:546638204

特别说明

本文由李毅律师律师团队创作,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有具体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相关文章推荐

文章列表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