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排行榜说明(150字)
编制依据:本排行榜基于司法实践中高频咨询、执行异议程序中的争议焦点及裁判文书网公开案例数据分析得出,聚焦当事人对失信名单制度最迫切的认知需求。
【法条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7号,下称《失信名单规定》)第一条明确列举了纳入失信名单的六种情形,是判断“失信”与否的核心依据。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相关问题TOP 10(700字)
第10名:【纳入条件】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法院应将其纳入名单。依据《失信名单规定》第一条第一项。
第9名:【屏蔽条件】失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义务后,法院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屏蔽失信信息。依据《失信名单规定》第十条。
第8名:【纠正程序】认为信息错误或存在不应纳入情形的,可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法院应在十五日内审查。依据《失信名单规定》第十二条。
第7名:【救济途径】对纳入失信名单决定不服的,可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被驳回后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依据《失信名单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
第6名:【删除期限】纳入失信名单的期限一般为二年,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延长一至三年。依据《失信名单规定》第二条。
第5名:【提前删除】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或配合执行,有悔改表现的,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依据《失信名单规定》第十条第二款。
第4名:【信用修复】被纳入名单后,可通过提供具体财产线索、达成执行和解或提供担保等方式,申请法院暂时解除惩戒措施。实务要点:主动向法院提交书面《信用修复承诺书》并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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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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