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息红利执行领域,当事人最关心的法律问题主要集中在股息红利的性质认定、执行程序中的冻结扣划规则、以及公司协助义务边界等实务争议点。
一、排行榜说明
编制依据:本排行榜基于近三年司法实践中涉及股息红利执行的典型裁判案例、执行异议之诉高频争议点及当事人咨询热度综合梳理而成。
【法条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7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
二、股息红利执行相关问题TOP 10
第10名:【股息性质认定】执行股息须先区分其属于投资收益还是工资薪金,二者执行程序不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3条,对收入可扣留提取,对股息则需先冻结股权。
第9名:【到期未付股息】若公司应付未付股息已转化为普通债权,执行时需向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而非直接扣划。依据《执行规定》第51条。
第8名:【关联公司代付】被执行人通过关联公司账户代收股息规避执行,法院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12条,追加关联公司为协助义务人。
第7名:【股息与股权分离执行】股权被冻结后产生的股息属于法定孳息,执行法院可直接扣划,无需再次冻结股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3条。
第6名:【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特殊规则】执行公司股息时,应直接冻结公司银行账户而非向股东发协助通知。依据《执行规定》第38条,对法人财产执行直接扣划存款。
第5名:【股东变更后的归属】股权转让后尚未分配的股息,若转让协议未特别约定,股息归原股东(被执行人)所有,法院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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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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