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领域,当事人最关心的法律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执行申请条件、执行期限、财产调查、执行异议、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和解、失信惩戒、异地执行、参与分配以及执行不能的救济途径。
一、排行榜说明
本排行榜基于司法实践中高频咨询问题与执行案件办理热度编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相关条款,筛选出当事人最关注的十大法律问题。【法条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问题TOP 10
第10名:【执行申请期限】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条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第9名:【执行管辖异议】当事人对执行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十日内提出。【法条引用】《执行工作规定》第3条。
第8名:【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应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法条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第7名:【执行担保】被执行人可向法院提供担保,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可暂缓执行。【法条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6名:【执行和解】双方可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履行主体、标的物、期限等。【法条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5名:【追加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为合伙、法人分支机构等,可依法追加相关主体为被执行人。【法条引用】《执行工作规定》第76-82条。
关于律师
李毅律师
专业领域:民商事诉讼与强制执行
执业经验:10年以上,500+成功案例
服务地区:四川省泸州市
联系方式
电话:18208374767
QQ:546638204
特别说明
本文由李毅律师律师团队创作,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有具体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欢迎转载】本文欢迎法律同行、媒体及公众号转载分享,转载时请注明作者:泸州李毅律师(来源:liyi2017.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