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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制度评析

2026-09-15 09:00: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制度是指最高人民法院为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关于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受理、审查、处理等程序性问题的系统性司法解释规范。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制度概述

该制度于2015年5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5月5日起施行。其立法背景在于执行实践中异议、复议案件逐年增多,但各地法院审查标准不一,程序保障不足,亟需统一规范。【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而向执行法院提出的异议。【执行复议】是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法院就执行异议作出的裁定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重新审查的程序。该司法解释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执行救济制度走向体系化、规范化,对于解决【执行乱】、【执行难】问题具有里程碑意义。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实践现状

当前司法实践中,该规定已成为执行救济的主要法律依据,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审查程序逐步规范。但实践中仍存在若干问题:一是异议审查与诉讼程序衔接不畅,案外人异议之诉与执行异议审查标准有时不一致;二是部分法院对【利害关系人】范围把握过宽或过窄;三是复议案件书面审查比例过高,当事人程序参与感不足。

【法条引用】《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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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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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毅律师 四川省泸州市 · 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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