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是指最高人民法院为规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公布、使用和管理,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的司法解释,自2013年施行、2017年修正,共十二条,明确了纳入失信名单的法定情形、公布方式、删除条件及救济途径。
一、什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该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核心是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通俗讲,当被执行人明明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却拒不履行,或者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方式逃避执行时,法院就可以将其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并具有法定情形的被执行人。被纳入名单后,将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融资信贷、市场准入、高消费等方面受到限制,也就是常说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该制度的目的不是单纯惩罚,而是通过信用惩戒倒逼履行,同时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法律依据
【法条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法条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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