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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经验

最受关注的破产企业执行问题(泸州律师整理)

2026-09-23 09:00:33

在破产企业执行领域,当事人最关心的法律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衔接、债权申报与受偿顺序、执行中止与恢复、股东责任追索、以及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的认定等。

一、排行榜说明

本排行榜基于司法实践中的高频问题和当事人咨询热度编制而成。在破产企业执行案件中,债权人、债务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体面临的法律问题错综复杂,涉及【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等多个法律领域。本榜单综合了各级法院裁判文书、律师实务经验及当事人咨询数据,筛选出最具代表性的十大问题,旨在为相关主体提供清晰的法律指引。

【法条引用】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这一条款是破产与执行衔接的核心法律依据,也是实践中争议最为集中的领域之一。

二、破产企业执行相关问题TOP 10

第10名:【执行程序中止后恢复问题】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执行程序中止,但若破产申请被驳回或撤销,执行程序可申请恢复。

【法条引用】【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

第9名:【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的执行】

破产管理人可代表破产企业追收对外债权,必要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条引用】【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

第8名:【担保物权在破产执行中的实现】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享有别除权,可就担保物优先受偿,但需在破产程序中依法行使。

【法条引用】【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第7名:【执行转破产程序的衔接】

执行法院发现被执行人符合破产条件时,可经申请或依职权移送破产审查。

【法条引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

第6名:【破产企业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股东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可要求其缴纳所认缴出资。

【法条引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

第5名:【破产撤销权的行使】

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的无偿转让、个别清偿等行为可请求法院撤销。

【法条引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第4名:【破产企业实际控制人责任追索】

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引用】【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3名:【债权申报与确认争议】

债权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对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实务要点:务必在法院公告的申报期内完成申报,保留原始凭证,异议应在债权人会议核查后十五日内提出。

【法条引用】【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第2名:【破产财产分配顺序争议】

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职工债权、社保税款、普通债权的顺序分配。

实务要点:职工债权无需申报即可优先受偿;普通债权人应关注分配方案,必要时行使异议权。

【法条引用】【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1名:【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冲突与衔接】

这是破产企业执行领域最核心、最复杂的问题。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所有针对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必须中止,保全措施解除,债权人应通过破产程序统一受偿。实践中常见争议包括:中止执行的时间节点认定、已扣划款项是否返还、执行异议与破产程序的协调等。

【法条引用】【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五条进一步明确,破产申请受理后,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实务要点:债权人应在得知破产受理后立即停止执行申请;已执行款项可能被管理人追回;及时申报债权并参与债权人会议;对执行中止裁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复议。

三、律师建议

针对排行榜中TOP3问题,专业应对策略如下:

第一,关于执行与破产程序衔接问题。实务要点:债权人应密切关注债务人是否进入破产程序,一旦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立即停止执行行为,避免因违反中止规定而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及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参与破产财产分配。

第二,关于破产财产分配顺序问题。实务要点:职工债权人应主动向管理人提供工资、社保等证明材料;普通债权人应积极参与债权人会议,对分配方案行使表决权和异议权;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应及时主张别除权。

常见问题快答

问:排行榜中提到的执行程序中止后,已扣划到法院账户的款项需要返还吗?
答:需要。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执行程序中止,已扣划但尚未交付申请执行人的款项属于债务人财产,应当返还管理人统一分配。若已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人有权依法追回。

问:破产企业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后,股东能否以认缴期限未到为由抗辩?
答:不能。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股东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有权要求其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受认缴期限限制。这是破产程序中对债权人利益的重要保护机制。

问: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是否需要申报债权?
答:需要。虽然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享有别除权,但仍需依法申报债权,以便管理人确认担保物权及优先受偿范围。未申报的,可能影响其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行使。

问:执行法院移送破产审查后,申请执行人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答:申请执行人应及时向破产法院申报债权,参与破产程序。若认为破产申请不符合条件,可提出异议。同时,关注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追收情况,必要时行使债权人监督权。

关于律师
李毅律师
专业领域:民商事诉讼与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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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毅律师

李毅律师 四川省泸州市 · 执业律师

专注执行 兼顾诉讼——民商事诉讼执行一体化律师,10年以上执业经验,500+成功案例。从诉讼立案到执行到位全程负责,支持风险代理,案件不回款不收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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