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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泸州律师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法律思考

2026-09-26 09:00: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时所应遵循的关于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定价方式及其适用规则、程序衔接、异议处理与监督管理的系统性法律规范。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制度概述

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5号),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旨在解决执行实践中财产处置参考价确定环节长期存在的【评估周期长】、【评估费用高】、【当事人负担重】等突出问题。其立法意义在于:一是确立了【当事人议价优先】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二是引入【定向询价】和【网络询价】机制,借助信息化手段提升定价效率;三是保留【委托评估】作为兜底方式,确保复杂财产定价的专业性;四是构建了【异议审查】程序,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救济权利。该规定是执行财产处置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标志着财产定价机制从单一评估模式向多元化、分层式定价体系转型。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实践现状

当前司法实践中,该规定已在全国法院广泛适用。网络询价因其零费用、高效率成为主流方式,尤其适用于住宅、商铺等标准化财产。定向询价多用于税务机关有计税基准价的财产。当事人议价适用于双方配合度高的案件。委托评估则主要适用于股权、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复杂财产。然而实践仍面临挑战:一是网络询价覆盖财产类型有限,对特殊财产难以适用;二是部分法院对当事人议价审查过严,影响制度效能;三是异议处理程序衔接不畅,易导致执行拖延;四是网络询价平台数据来源与更新机制不透明,当事人信任度不足。

【法条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确定参考价前,人民法院应当查明财产权属、权利负担、占有使用、欠缴税费、质量瑕疵等事项。对于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方式,前款事项不影响参考价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确定参考价。”该条明确了参考价确定前的查明义务及不同定价方式下的处理规则。

【法条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网络询价报告或者定向询价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该条明确了异议提出的期限和法院审查期限,是保障程序权利的关键条款。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制度优势

实务要点:当事人议价优先,充分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减少对抗,提升执行和解可能性,降低时间和费用成本。

实务要点:定向询价与网络询价并行,实现“数据多跑路、当事人少跑腿”,大幅缩短定价周期,从数月压缩至数日。

实务要点:委托评估仅作为补充方式,避免“以评代执”,减轻当事人评估费负担,尤其惠及中小债权人。

实务要点:异议审查程序明确,当事人对询价报告有异议可在五日内提出,法院十五日内审查,权利救济路径清晰。

实务要点:全程留痕、公开透明,询价报告和评估报告均需送达当事人,接受监督,减少暗箱操作空间。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完善建议

第一,建议扩大网络询价财产类型覆盖范围,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司法询价数据平台,纳入更多财产类别如车辆、机械设备等。第二,建议细化当事人议价的审查标准,明确何种情形下法院可不予采纳议价结果,避免实践中标准不一。第三,建议完善网络询价平台的准入与退出机制,定期评估数据准确性和时效性,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常见问题快答

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制度在实际中如何运用?
答:执行法院首先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议价;不同意则依次启动定向询价、网络询价;上述方式无法确定或当事人有异议时,才委托评估。网络询价通过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进行,一般三日内出具报告。当事人对报告有异议的,应在五日内提出,法院十五日内审查。整个流程以高效、低成本为导向,实践中多数标准化财产通过议价或网络询价即可确定参考价。

问:当事人如何利用该制度保护权益?
答:建议:第一,主动参与议价,提出合理价格依据;第二,收到询价报告后立即核对,发现财产信息错误或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价,五日内书面异议;第三,要求法院说明询价平台选择依据;第四,对异议审查结果不服的,可依法寻求执行异议之诉救济。如有疑问可咨询泸州李毅律师,电话18208374767。

问:网络询价报告与评估报告效力是否相同?
答:效力相同,均可作为确定参考价的依据。但网络询价报告基于大数据自动生成,法院需审查其数据来源和时效性;评估报告由专业机构出具,程序更严格。当事人对网络询价报告有异议且理由成立的,法院可转为委托评估。

问:定向询价适用于哪些财产?
答:主要适用于税务机关有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财产,如房产、土地使用权等。法院向相关机构发出询价函,机构应在指定期限内回复。定向询价费用低、速度快,但依赖外部机构配合。

问:参考价确定后,拍卖保留价如何确定?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次拍卖保留价不得低于参考价的百分之七十;流拍后再次拍卖的,可酌情降低,但每次降低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参考价是拍卖保留价的基础,直接影响拍卖成交可能性。

关于律师
李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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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毅律师 四川省泸州市 · 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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