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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泸州执行律师三分钟讲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6-10-04 09:00: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程序中,为确定拟处置财产的价格,规范参考价确定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关于如何通过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系统性司法解释。

一、什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

这份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专门解决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怎么给要拍卖的财产定个合理底价”的问题。通俗讲,法院要拍卖被执行人的房子、车子、股权等财产,不能随便定个价,必须有一个公平、透明、高效的定价机制。

核心概念包括:【财产处置参考价】是指人民法院在处置被执行人财产时,为确定拍卖、变卖保留价而先行确定的参考价格。【当事人议价】是指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协商一致,直接确定财产参考价的方式。【定向询价】是指法院向财产所在地的税务、不动产登记等政府机构发出询价函,由机构出具价格意见。【网络询价】是指法院通过最高法院建立的网络询价平台,由平台利用大数据自动生成参考价。【委托评估】是指法院委托专业资产评估机构对财产进行现场勘查后出具评估报告。

这份规定最大的亮点是引入了“议价、询价优先,评估兜底”的分层定价机制,大幅缩短了定价周期,降低了当事人的费用负担。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法律依据

【法条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法条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法条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

【法条引用】该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议价不能或者不成,且财产有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确定该财产价格的机构进行定向询价。”

上述条文共同构成了财产处置参考价确定的法律依据体系,明确了从当事人自主协商到法院强制评估的完整链条。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操作流程

第一步:启动定价程序。法院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后,决定处置前,应当启动参考价确定程序。实务要点:法院应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议价的权利,并设定合理期限。

第二步:当事人议价。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协商确定参考价。实务要点:议价必须双方自愿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一方不参与或议价不成的,立即转入下一环节。

第三步:定向询价。对于有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财产,法院向税务、不动产登记、物价等机构发函询价。实务要点:询价函应载明财产基本状况;机构应在收到函件后七日内回复,逾期未回复的,法院可另行确定方式。

第四步:网络询价。对于无定向询价条件或询价不成的,法院通过最高法院网络询价平台进行询价。实务要点:网络询价平台应在收到委托后三日内出具询价报告;当事人对报告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一次。

第五步:委托评估。当前述方式均不能确定参考价时,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实务要点:评估机构应从法院名册中随机选定;评估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但申请执行人可先行垫付;评估报告应送达双方当事人,异议期五日。

第六步:确定参考价并告知。法院综合上述结果确定参考价,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实务要点:参考价是拍卖保留价的依据,首次拍卖保留价不得低于参考价的百分之七十。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常见问题

问:网络询价报告和评估报告哪个效力更高?

常见问题快答

问:财产处置参考价是什么意思?
答:财产处置参考价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为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而确定的基准价格。它不同于最终成交价,而是确定拍卖保留价的依据。参考价通过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或委托评估等方式产生,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对参考价有异议的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问:遇到法院不启动议价直接评估的情况该怎么办?
答:建议按以下步骤处理:1.向执行法院书面提出异议,指出根据规定应优先适用议价或询价;2.要求法院说明直接评估的理由;3.若法院拒绝纠正,可向上一级法院执行局申诉;4.同时保留证据,必要时委托律师介入。

问:网络询价报告有错误信息怎么处理?
答:建议按以下步骤处理:1.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向法院提交书面异议,附上正确信息证明;2.申请法院要求询价平台复核;3.若复核不纠正,申请转为委托评估;4.评估阶段可现场指正,确保评估基础数据准确。

问:参考价确定后,拍卖保留价怎么定?
答:首次拍卖保留价不得低于参考价的百分之七十。若流拍,再次拍卖可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幅度不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参考价是底线依据,法院不能随意突破。

问:定向询价和网络询价哪个优先?
答:定向询价优先。只有财产有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时,才必须定向询价。无上述条件或询价不成时,才用网络询价。网络询价不成,最后才委托评估。

关于律师
李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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