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确定拟处置财产参考价时所应遵循的关于定价方式、程序规则、异议处理及监督机制的系统性法律规范,旨在替代传统单一委托评估模式,建立多元化、高效率、低成本的财产定价体系。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制度概述
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处置被执行人财产时,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主要依赖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传统评估模式周期长、费用高、程序繁琐,严重制约了执行效率,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也容易因评估周期过长导致财产价值贬损。为破解这一难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4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5号),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确立了【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四种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方式,构建了多层次、递进式的定价机制。其立法意义在于:一是提升执行效率,缩短财产处置周期;二是降低处置成本,减轻当事人费用负担;三是增强定价公开透明度,减少暗箱操作空间;四是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实践现状
该规定施行以来,全国法院在财产处置中广泛采用网络询价和定向询价方式,尤其是针对房产、车辆等标准化财产,网络询价因其高效、免费的特点成为首选方式。据统计,多数地区的网络询价适用率已超过委托评估,执行财产处置周期平均缩短30%以上。然而,实践中仍存在若干问题与挑战。
第一,网络询价结果的准确性存疑。部分财产因市场交易不活跃、数据样本不足,询价结果与实际市场价值偏差较大,引发当事人异议。第二,当事人议价程序的启动率偏低。部分法院未充分告知当事人议价权利,或当事人之间矛盾尖锐无法达成一致,导致该程序流于形式。第三,定向询价的适用范围和操作规范尚不统一。各地税务机关、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定向询价的配合程度参差不齐。第四,异议处理机制运行不畅。当事人对询价报告提出异议后,法院审查标准不统一,部分法院简单驳回异议,损害当事人救济权。
【法条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该条确立了四种定价方式的基本框架。
【法条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网络询价报告或者定向询价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该条明确了异议提出的期限和法院审查时限。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制度优势
实务要点:四种定价方式递进适用,当事人议价优先,充分尊重意思自治,当事人可自主协商确定财产参考价,减少对抗,提升执行和谐度。
实务要点:网络询价免费且高效,大幅降低当事人费用负担。传统委托评估费用动辄数千甚至数万元,而网络询价依托大数据平台,通常免费或仅收取极低费用,切实减轻了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经济压力。
实务要点:定向询价依托政府定价系统,对不动产等财产可快速获取参考价,避免重复评估,提升处置效率。
实务要点:委托评估作为兜底方式,适用于复杂、特殊财产,确保定价专业性。四种方式形成互补,兼顾效率与公平。
常见问题快答
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制度在实际中如何运用?
答:该制度在实际运用中遵循递进原则。法院处置财产时,首先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议价;若议价不成,对不动产等财产可向税务机关定向询价;对标准化财产可进行网络询价;上述方式均无法确定或当事人有合理异议时,则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法院会根据财产类型和案件情况选择最适宜的方式,当事人也可主动向法院建议采用某种方式。
问:当事人如何利用该制度保护自身权益?
答:当事人应积极行使议价权,在法院启动议价程序时充分表达意见。若对网络询价或定向询价结果有异议,务必在收到报告之日起五日内提交书面异议,并附相关证据。建议当事人及时咨询专业执行律师,如泸州李毅律师,电话18208374767,以便在法定期限内采取有效救济措施,避免因程序失误导致权益受损。
问:网络询价结果偏低,当事人该怎么办?
答:当事人可在收到网络询价报告之日起五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说明理由并提供佐证材料,如近期同类财产成交记录、市场行情分析等。法院应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若异议成立,法院可重新询价或转为委托评估。建议在此阶段聘请专业律师协助准备异议材料,提高异议成功率。
问:定向询价和委托评估有什么区别?
答:定向询价是向税务机关、不动产登记机构等政府定价部门询价,通常免费且快速,适用于有政府指导价或备案价的财产。委托评估是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周期较长、费用较高,但适用于复杂、特殊或无政府定价参考的财产。两者在适用顺序上,定向询价优先于委托评估。
问:当事人议价不成,法院会直接委托评估吗?
答:不一定。当事人议价不成后,法院会根据财产类型选择定向询价或网络询价。只有定向询价和网络询价均无法确定参考价,或当事人对询价结果有合理异议且无法通过重新询价解决时,法院才会委托评估。委托评估是最后的选择,而非议价不成后的必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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