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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执行律师科普:以物抵债是什么

2026-10-08 09:00:35

以物抵债是指被执行人或第三人自愿以其名下财产作价,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从而消灭相应债权债务关系的执行措施。

一、什么是以物抵债

以物抵债,通俗讲就是"欠钱还不上,用东西来顶账"。在执行程序中,当被执行人没有足够现金偿还债务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或法院裁定,可以将被执行人的房屋、车辆、设备、股权等财产作价交给债权人,用来冲抵欠款。

核心概念包括:【查封】是指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限制处分的强制措施,禁止其转移、变卖或抵押。【评估】是指由专业机构对查封财产的市场价值进行评定估算,为后续拍卖或抵债提供价格参考。【拍卖】是指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将查封财产变现,若拍卖流拍,才可能进入以物抵债环节。【以物抵债裁定】是指法院作出的确认财产所有权转移、债务相应消灭的法律文书。

需要特别区分两种情形:一是执行程序中的以物抵债,由法院主导并出具裁定,具有强制执行力;二是当事人私下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属于民事合同行为,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效力,若对方反悔仍需另行诉讼。

二、以物抵债的法律依据

【法条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

【法条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法条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上述条文构成以物抵债的核心法律基础,明确了抵债的前提是拍卖流拍或当事人合意,且抵债价格通常参照保留价确定。

三、以物抵债的操作流程

第一步:确认被执行人财产已被查封。法院需先对目标财产采取查封措施,确保财产可控。实务要点:查封必须依法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不动产需到登记机构办理查封登记,否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步:启动评估程序。由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财产价值出具评估报告。实务要点:评估报告有效期通常为一年,超期需重新评估;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申请复核。

第三步:进行拍卖。以评估价为基准确定保留价,首次拍卖保留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百分之七十。实务要点:若第一次流拍,第二次拍卖可再降价不超过百分之二十;两次流拍后进入抵债环节。

第四步:申请或同意以物抵债。申请执行人可书面申请以保留价接受财产抵债。实务要点:若多个债权人同时申请抵债,按债权比例分配或由法院根据查封顺序、债权性质决定;抵债价格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

第五步:法院作出以物抵债裁定。裁定送达后,财产所有权自裁定生效时转移。实务要点:不动产需凭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过户,动产需实际交付;抵债金额超出债权部分,申请执行人应补交差价。

第六步:办理产权变更与债务结算。完成过户或交付后,法院出具执行结案文书。实务要点:抵债后剩余债务仍可继续执行其他财产;若抵债财产存在租赁、抵押等权利负担,需提前查明并妥善处理。

四、以物抵债的常见问题

问题一:以物抵债必须经过拍卖吗?答:不一定。若当事人双方同意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法院可直接裁定抵债,但实践中多数案件仍需经过拍卖流拍程序,以确保价格公允。

问题二:抵债价格如何确定?答:通常以拍卖保留价为准。若未经拍卖,可由双方协商并经法院审查确认,或另行委托评估。价格明显偏低且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法院不予认可。

常见问题快答

问:以物抵债裁定是什么意思?
答:以物抵债裁定是指法院作出的、将被执行人财产作价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的法律文书。该裁定生效后,财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相应债权债务在抵债金额范围内消灭。裁定具有强制执行力,可据此办理过户或交付,无需对方另行同意。若裁定被撤销,则物权变动自始无效。

问:遇到法院拍卖流拍后该怎么办?
答:建议按以下步骤处理:1. 确认流拍次数和保留价,第二次流拍后价格通常已降至评估价的百分之五十六左右;2. 评估自身是否愿意接受该财产,核算过户税费、欠费及后续处置成本;3. 若愿意接受,向法院提交书面以物抵债申请;4. 若不愿意接受,可申请法院重新拍卖或变卖,也可等待其他债权人抵债后参与分配剩余款项。

问:以物抵债和直接变卖有什么区别?
答:以物抵债是债权人取得财产所有权,债务相应消灭;直接变卖是法院将财产卖给第三人,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债务。前者适合债权人愿意持有该财产的情形,后者适合债权人只想要现金的情形。变卖需经法院委托或自行组织,抵债则需债权人申请或同意。

问:抵债财产有租赁合同还能抵吗?
答:可以抵,但需注意"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若租赁合同签订在查封之前且已实际占有,承租人有权继续使用至租期届满,债权人取得财产后不能立即清场。建议在抵债前调查租赁真实性、租期长短及租金支付情况,评估实际使用价值。

关于律师
李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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