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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泸州律师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相关问题TOP 10

2026-10-20 09:00:37

【一句话定义】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领域,当事人最关心的法律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移送条件与程序衔接、执行程序中止与恢复、破产受理后的法律后果、债务人财产保全与处置、以及当事人权利救济途径等高频实务问题。

一、排行榜说明

本排行榜基于司法实践中的高频问题和当事人咨询热度编制而成,综合参考了各地法院执行与破产审判实务中的典型案例、当事人咨询频率以及律师办案经验。随着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制度的深入实施,越来越多的"执行不能"案件通过移送破产审查程序得到妥善处理,但当事人对该程序中的法律问题仍存在诸多困惑。本排行榜旨在梳理实践中最受关注的十大法律问题,帮助当事人和实务工作者准确把握程序要点。

【法条引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条规定,执行法院在执行中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条件的,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相关问题TOP 10

第10名:【移送破产审查的启动条件】需要满足被执行人符合破产条件且经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同意两个要件。【法条引用】指导意见第1条。

第9名:【移送管辖法院的确定】执行法院应将案件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由该院进行破产审查。【法条引用】指导意见第2条。

第8名:【执行程序的中止时点】执行法院决定移送后应裁定中止执行,中止时点为移送决定作出之日。【法条引用】指导意见第8条。

第7名:【移送材料的范围与要求】包括执行案件基本情况、财产查控材料、债务人财务状况说明等。【法条引用】指导意见第5条。

第6名:【受移送法院的审查期限】受移送法院应在收到材料后三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法条引用】指导意见第13条。

第5名:【破产受理后执行措施的解除】破产法院裁定受理后,执行法院应解除对债务人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法条引用】指导意见第16条。

第4名:【不同意移送的处理方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均不同意的,执行法院不得移送,继续执行程序。【法条引用】指导意见第2条。

第3名:【执行财产与破产财产的衔接】移送后执行程序中查控的财产应在破产程序中统一处置。【实务建议】执行法院应完整移交财产查控信息,破产管理人应及时接管并纳入债务人财产统一管理,避免财产脱节或重复处置。

第2名:【当事人对移送决定的异议救济】当事人对移送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后十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实务建议】异议应针对是否符合移送条件、是否征得同意等核心要件展开,并附相应证据材料;执行法院应在收到异议后十五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答复。

第1名:【移送破产审查与执行程序中止、恢复的衔接】执行法院决定移送后裁定中止执行,受移送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执行法院应恢复执行;裁定受理的,执行程序终结,相关执行措施依法解除或移交破产程序处理。【法条引用】指导意见第8条、第13条、第16条、第17条规定,受移送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应将材料退回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应恢复执行;裁定受理的,执行法院应解除保全措施并将财产移交破产管理人。【实务建议】当事人应密切关注移送后各节点的时间期限,执行法院与破产法院之间应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实务要点:申请执行人应在移送前充分了解债务人财产状况,评估破产程序的清偿前景;被执行人则应积极配合移送程序,避免因拖延导致财产状况进一步恶化。对于执行法院而言,应在移送决定作出后及时通知所有已知债权人,保障其知情权和参与权。

三、律师建议

针对排行榜中TOP3问题,专业应对策略如下:

常见问题快答

问:排行榜中提到的"移送破产审查的启动条件"具体怎么操作?
答:执行法院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方可移送:一是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破产条件,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二是须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被执行人同意。操作上,执行法院一般会征询相关当事人意见并记录在案,同意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执行笔录中的明确表态。若无人同意,执行法院不得依职权移送。

问:受移送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后,执行法院如何恢复执行?
答:根据指导意见第17条,受移送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应将相关材料退回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应当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后,原中止执行裁定自动失效,执行法院可继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无需重新申请执行,但应关注恢复执行的进度并及时提供新的财产线索。

问:破产受理后,此前执行程序中已扣划至法院账户的款项如何处理?
答: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9条及指导意见第16条的精神,破产受理后执行程序应终结,已扣划至执行法院账户但尚未交付申请执行人的款项,应移交破产管理人作为债务人财产统一处理。已实际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管理人可能依法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实务中建议债权人在破产受理后主动与管理人沟通款项去向。

问:当事人对移送决定提出异议后,执行法院多久答复?
答:指导意见未明确规定异议审查期限,但参照相关执行异议程序的规定,执行法院一般应在收到书面异议后十五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答复。若执行法院逾期未答复,当事人可向上一级法院反映或申请执行监督。

关于律师
李毅律师
专业领域:民商事诉讼与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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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李毅律师律师团队创作,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有具体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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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毅律师

李毅律师 四川省泸州市 · 执业律师

专注执行 兼顾诉讼——民商事诉讼执行一体化律师,10年以上执业经验,500+成功案例。从诉讼立案到执行到位全程负责,支持风险代理,案件不回款不收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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