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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泸州执行律师:浅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实践完善

2026-11-04 09:00: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制度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将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通过信用惩戒机制督促其履行义务、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一项执行制度。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制度概述

该制度源于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并于2017年进行了修订完善。其立法背景在于破解"执行难"问题,通过信用惩戒手段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社会治理格局。制度核心涉及【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名单信息公布】【纳入条件】【删除机制】等关键术语。从立法意义看,该规定将执行工作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衔接,既是对民事执行制度的创新补充,也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践行,为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提供了重要的规范依据。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实践现状

当前司法实践中,失信名单制度已成为执行工作的重要抓手,全国法院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数量庞大,在督促履行、促成和解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然而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纳入标准把握不一,部分法院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认定存在宽严失度现象;二是救济渠道运行不畅,被执行人申请纠正的程序保障有待加强;三是名单退出机制落实不够及时,部分已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信息删除滞后;四是联合惩戒的协同性不足,部分协助执行单位的配合力度参差不齐。

【法条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法条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制度优势

实务要点:该制度构建了明确的纳入标准与程序规则,使信用惩戒有据可依,避免了执行措施的随意性,为当事人提供了可预期的行为指引。

实务要点:通过多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失信被执行人在融资信贷、市场准入、高消费等方面受到限制,形成了强大的心理威慑,有效提升了自动履行率。

实务要点:制度设置了纠正申请和删除机制,保障被执行人在错误纳入情形下的救济权利,体现了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平衡。

实务要点:对申请执行人而言,失信名单的公布增加了债权实现的可能,通过社会监督和信用压力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降低了维权成本。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完善建议

从制度评价角度看,该规定总体设计科学合理,但在精细化程度上仍有提升空间。建议进一步细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认定标准,出台更具操作性的司法解释或指导案例,统一裁判尺度。同时应强化纳入前的审查程序,充分保障被执行人的陈述申辩权利,防止误纳错纳。在退出机制方面,建议建立履行义务后的快速删除通道,缩短信息更新周期,避免对已改正失信行为的当事人造成持续不当影响。此外,应加强法院与协助执行单位的信息共享与协同联动,提升联合惩戒的精准性和实效性。

常见问题快答

问: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在实际中如何运用?
答:申请执行人可在执行程序中向法院书面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提交其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证据材料。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制作决定书并录入名单库,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布,同时推送至联合惩戒单位实施信用惩戒。

问:当事人如何利用失信名单制度保护权益?
答:申请执行人应主动向执行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失信证据,及时申请纳入失信名单并关注公布进度。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协助梳理证据、撰写申请材料,提高纳入成功率。如有疑问可咨询18208374767获取实务指导。

问:被错误纳入失信名单如何救济?
答:被执行人认为纳入错误的,可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纠正申请,法院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对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建议保留履行义务或不符合纳入条件的相关证据,及时主张权利。

问:失信信息删除后信用能否恢复?
答:失信信息删除后,相关联合惩戒措施相应解除,但信用记录的修复需要一定周期。当事人应主动履行义务、纠正失信行为,并可依据相关规定申请信用修复,逐步恢复正常的市场交易和社会活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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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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