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领域,当事人最关心的法律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参考价的确定方式与适用顺序、当事人议价与定向询价的效力边界、网络询价报告的异议与审查、评估机构的选择程序、评估期限与费用负担、参考价有效期与重新确定、异议申请的时限与事由、以及参考价与最终拍卖保留价之间的关系等。
一、排行榜说明
本排行榜基于司法实践中的高频问题和当事人咨询热度编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5号,以下简称《参考价规定》)施行以来的实务反馈,对当事人、代理律师及利害关系人最常提出的法律问题进行梳理排序。排行依据主要包括:中国裁判文书网相关异议、复议案件的出现频率;执行实务中法院执行局与评估拍卖辅助机构反馈的常见争议点;以及当事人咨询中反复出现的程序性困惑。
【法条引用】《参考价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确定。第二条:人民法院确定参考价,应当以拍卖、变卖财产的现实价值为基础,兼顾财产处置的效率与成本。
需要说明的是,排行榜名次仅反映问题被咨询和发生争议的频次,不代表法律重要性的绝对排序。不同财产类型(不动产、动产、股权、知识产权等)在参考价确定中的争议焦点存在差异,当事人应结合具体财产形态理解适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问题TOP 10
第10名:【参考价的确定方式有哪几种】《参考价规定》确立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四种方式,法院可按财产类型和案件情况选择适用。法条依据:第一条、第二条。
第9名:【当事人议价是否必须双方一致同意】议价需双方当事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同意,一方不同意的不能强行议价,法院应转入其他方式确定参考价。法条依据:第四条。
第8名:【定向询价的适用条件】对财产有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法院可向有关机构定向询价,询价结果即为参考价。法条依据:第五条。
第7名:【网络询价的适用与平台选择】对无需特殊专业评估的财产,法院可向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询价,多个平台结果不一致时的处理规则需注意。法条依据:第六条、第七条。
第6名:【网络询价报告的异议期限】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网络询价报告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逾期可能不被受理。法条依据:第八条、第九条。
第5名:【委托评估机构的选取程序】委托评估应通过随机方式在评估机构名册中选定,当事人可申请回避,评估机构不得私自接触当事人。法条依据: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第4名:【评估期限与费用负担】评估机构应在收到委托后三十日内出具评估报告,复杂案件可延期;评估费用一般由被执行人负担,但可依处置结果调整。法条依据: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第3名:【参考价报告异议的审查与处理】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或询价报告提出异议的,法院应组织审查,必要时可要求评估机构说明或重新评估;异议成立的,参考价不予采用。
实务建议:收到报告后务必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具体异议事由,避免仅作概括性否定;同时保留送达凭证,防止因超期丧失异议权。
第2名:【参考价的有效期与重新确定】参考价自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有效,逾期未处置完毕的,法院应重新确定参考价;市场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也可申请重新确定。
实务建议:关注参考价作出时间节点,对超过有效期或市场剧烈波动的财产,及时向执行法院提交重新确定参考价的书面申请并附价格变动证据,避免以明显偏离市场的价格成交。
第1名:【参考价与拍卖保留价的关系及救济途径】参考价是确定拍卖保留价的重要基础,首次拍卖保留价不得低于参考价的百分之七十;当事人认为参考价或保留价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通过执行监督程序救济。
【法条依据】《参考价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关于起拍价、保留价的规定。
实务建议:对参考价异议应与对拍卖保留价异议区分程序节点,参考价异议在报告送达后的异议期内提出,保留价异议在拍卖公告发布后、拍卖开始前提出;同时注意异议不影响执行的继续推进,必要时可申请暂缓处置并提
常见问题快答
问:排行榜中提到的网络询价报告异议具体怎么操作?
答:收到网络询价报告后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异议,写明异议事项、理由及依据,重点针对询价平台资质、数据来源、财产状况描述偏差、市场时点差异等提出具体意见。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可重新询价或转入委托评估;异议不成立的,书面告知。注意保留送达回证和提交凭证,逾期异议通常不予受理。
问:当事人议价一方不同意怎么办?
答:议价以双方及执行债权人同意为前提,一方不同意的,法院不能强制议价,应依职权转入定向询价、网络询价或委托评估程序。不同意一方可在后续程序中依法对参考价提出异议,但不得仅以"不同意议价"为由阻却整个处置程序。
问:评估费用由谁承担,可以协商吗?
答:评估费用一般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垫付的可从处置价款中优先受偿;当事人之间就费用负担达成一致且不损害他人利益的,法院可予认可。对费用金额有异议的,可要求评估机构出具费用明细并申请法院审查。
问:参考价超过一年还能用吗?
答:原则上不能。参考价自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有效,逾期未处置完毕的应重新确定。当事人发现参考价已过期而法院仍据此拍卖的,可书面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确定参考价,同时注意留存提出时间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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