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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问题TOP 10

2026-05-01 09:00:19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法律问题排行榜

## 一、排行榜说明

本排行榜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参考价规定》”)自2018年9月1日施行以来的司法实践数据,综合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中的高频争议焦点、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异议申请类型、律师实务咨询热点以及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案例的检索分析结果编制而成。数据来源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各级法院执行工作动态、专业法律数据库统计报告及近三年执行异议之诉裁判文书。本排行榜旨在帮助当事人、律师及法律从业者快速把握《参考价规定》实施中的核心法律问题,提升财产处置程序的合规性与效率。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问题TOP 10

### 第10名:参考价确定方式的选择顺序是否具有强制性?
《参考价规定》确立了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四种方式的先后顺序,但实践中部分法院未严格遵循该顺序,直接跳过前序方式启动委托评估,引发当事人异议。法院应说明跳转理由,否则可能构成程序违法。

### 第9名:当事人议价结果是否需要法院审查确认?
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的参考价,法院并非当然采纳。若议价结果明显偏离市场价值或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法院有权不予确认并转入下一方式。实务中常见当事人以“议价成功”为由要求法院直接采用,忽略了法院的审查职责。

### 第8名:网络询价报告的效力与异议期限?
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的询价报告具有参考效力,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若对结果有异议,应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提出视为认可,后续再以询价失实为由主张程序违法,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 第7名:委托评估费用由谁承担及如何预交?
根据规定,委托评估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最终由被执行人承担。但实践中申请执行人常因担心“垫付后无法收回”而拒绝预交,导致评估程序停滞。法院可依职权指定评估机构并责令申请执行人限期预交,逾期不交视为撤回申请。

### 第6名:定向询价中“主管部门”的范围如何界定?
定向询价指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等具有公信力的机关。但部分法院将范围扩大至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引发争议。严格解释下,“主管部门”应限于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管理机关,不包括市场服务机构。

### 第5名:财产存在权利瑕疵时如何确定参考价?
查封财产如存在租赁、抵押、共有等权利负担,参考价是否应扣除相应价值?现行规定未明确。主流观点认为,参考价应以财产完整权利状态为基础评估,权利瑕疵对变现价值的影响应在拍卖公告中披露,而非直接扣减参考价。

### 第4名:当事人对参考价异议被驳回后的救济路径?
对参考价提出异议被法院驳回后,当事人能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参考价规定》明确此类异议属于程序性事项,不适用执行异议之诉,只能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实务中不少当事人错误选择诉讼途径,导致程序空转。

### 第3名:网络询价与委托评估结果差异巨大时如何处理?
若网络询价与委托评估结果相差超过30%,法院应启动复合程序,组织专家论证或重新委托评估。但部分法院直接以“询价优先”为由采纳较低结果,损害被执行人权益。当事人可申请法院说明差异原因并要求复合。

### 第2名:参考价确定后财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能否调整?
财产处置周期较长,若参考价确定后市场行情剧烈波动或财产发生物理变化,当事人能否申请重新确定参考价?规定未明确。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要求当事人举证证明变化幅度超过20%,且需在首次拍卖流拍前提出,否则不予调整。

### 第1名:当事人议价程序中的虚假意思表示与效力认定(重点)
当事人议价是《参考价规定》确立的首选方式,旨在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但实务中大量出现虚假议价情形: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议价,意图规避债务或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或者一方利用优势地位强迫对方接受不合理价格。对于此类虚假意思表示,法院应依据《民法典》第154条认定议价协议无效,并立即转入定向询价或委托评估程序。同时,参与虚假议价的当事人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等司法惩戒,情节严重的可追究虚假诉讼罪刑事责任。建议法院在议价环节主动审查双方是否存在真实交易意愿、议价是否具有合理依据,对明显偏离市场价的议价结果启动实质性审查程序,防止程序被滥用。

## 三、律师建议

针对上述常见问题,提出以下专业建议:第一,当事人在财产处置启动初期应主动与对方协商议价,并保留议价过程的书面记录或录音证据,避免事后被认定为虚假意思表示。第二,收到参考价报告后务必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逾期将丧失程序权利;异议理由应具体明确,避免笼统质疑。第三,申请执行人应积极配合预交评估费用,若确有困难可申请法院从执行款项中优先扣除。第四,被执行人发现参考价明显偏低时,应第一时间申请复合评估,并提交市场行情、同类财产成交价等证据。第五,建议在委托评估合同中明确评估机构对报告真实性、准确性的责任条款,为后续追责提供依据。预防胜于救济,提前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财产处置程序,可有效规避程序风险,保障合法权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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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律师

**李毅律师**
- 专业领域:民商事诉讼与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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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李毅律师律师团队创作,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有具体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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