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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法规

律师视角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026-07-11 09:00:4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强制执行法规评价与实务分析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制度概述

为解决执行程序中“执行难”与“破产难”并存的困境,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发布了《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执行转破产指导意见”)。该制度的核心在于,当被执行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条件时,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被执行人同意,可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破产审查。这一制度打通了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壁垒,旨在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债务的公平清偿,避免“僵尸企业”长期占用司法资源,同时为债权人提供更有效的救济途径。其背景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市场主体依法退出。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实践现状

自指导意见实施以来,全国法院积极推动“执转破”工作,大量执行不能案件通过移送破产程序得到化解。实践中,该制度在处理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僵尸企业”方面效果显著,有效减少了执行积案。然而,当前仍面临诸多挑战:一是移送启动动力不足,部分申请执行人担心破产程序周期长、清偿率低,被执行人则可能利用破产程序逃避债务;二是程序衔接不畅,执行法院与破产法院之间信息共享、财产保全衔接存在障碍,导致资产流失风险;三是破产审判力量相对薄弱,部分基层法院缺乏专业破产法官,影响案件审理效率;四是配套机制不完善,如破产费用保障、管理人履职监督等制度尚需细化。这些问题制约了“执转破”制度效益的充分发挥。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优点分析

该指导意见的制度优势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公平清偿,打破“先到先得”的执行规则。在多个债权人同时追索时,破产程序能确保同类债权按比例受偿,避免个别债权人通过抢先执行获得不当利益。第二,化解“执行难”。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通过破产程序终结债务,使执行案件得以彻底退出,减少终本案件存量,提升司法公信力。第三,挽救有再生希望的企业。破产重整程序允许企业在法院监督下调整经营、引入投资,可能实现“起死回生”,比单纯执行更有利于维护企业整体价值和社会稳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完善建议

为进一步提升制度效能,建议从以下方面完善:一是建立“执转破”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申请执行人同意移送破产的,可适当降低破产申请费用;对恶意阻碍移送、滥用执行程序的被执行人,应加大惩戒力度。二是优化程序衔接规则。明确执行法院在移送前需完成财产查控,并将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视为破产保全措施,避免财产处置中断导致流失。三是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设立专门破产法庭或合议庭,提升法官业务能力,并建立简易破产程序,缩短案件审理周期。四是完善配套保障。设立破产费用专项基金,解决“无产可破”案件的管理人报酬问题;同时,强化对管理人的考核与监督,确保其勤勉尽责。

五、律师视角

从律师实务角度看,执行转破产指导意见为代理执行案件提供了新的策略选择。对于代理债权人的律师,需审慎评估债务人资产状况:若债务人确无足额财产,推动“执转破”可实现公平受偿,避免执行空转;若债务人有隐匿财产嫌疑,则应优先通过执行程序查控财产。对于代理债务人的律师,需警惕利用破产程序恶意逃债的风险,同时可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破产重整寻求新生。实务中,律师应主动与执行法院、破产法院保持沟通,及时提交移送申请或异议,并注意保存财产线索证据。此外,律师还应关注各地法院对“执转破”的具体操作细则,如移送材料清单、审查时限等,以提高程序效率。

关于律师
李毅律师
专业领域:民商事诉讼与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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