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领域,当事人最关心的法律问题主要集中在参考价确定方式的适用顺序、当事人异议救济途径、评估机构选定程序、网络询价效力认定以及逾期未申请异议的法律后果等方面。
一、排行榜说明
编制依据:本排行榜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5号,以下简称《规定》)施行以来,全国各级法院在司法拍卖与变卖程序中适用该司法解释的高频争议点,并结合法律咨询平台、执行异议案件裁判文书大数据及当事人委托代理需求热度综合编制。本排行榜旨在揭示当事人在财产处置环节中最易遭遇的实务痛点,为涉诉主体提供风险预警与操作指引。
【法条引用】《规定》第一条明确:“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后,对需要拍卖、变卖的财产,应当在三十日内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该条确立了确定参考价的法定时限,是后续所有争议的程序起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问题TOP 10
第10名:【参考价确定方式顺序争议】当事人主张应优先适用当事人议价方式,但法院径行采用网络询价。依据《规定》第二条,确定参考价依次采用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四种方式,前一方式无法适用时方可顺延,法院不得随意跨越顺序。
第9名:【网络询价报告有效期计算】询价报告出具后,因执行拖延超过有效期,当事人质疑参考价效力。《规定》第十三条明确网络询价报告有效期一般为一年,逾期需重新确定,但重新确定产生的费用由法院承担。
第8名:【当事人议价结果被推翻】双方达成议价一致后,法院以“明显低于市场价”为由不予采纳。《规定》第五条要求议价结果需经法院审查,若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情形,法院可依职权转入定向询价或网络询价。
第7名:【评估机构选定程序瑕疵】当事人认为随机摇号选定的评估机构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申请回避未获支持。《规定》第九条规定评估机构选定应遵循随机原则,但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或其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法院应当更换。
第6名:【财产范围认定分歧】参考价确定时,对附属于不动产的装修、家具、设备是否纳入评估范围产生争议。依据《规定》第三条,参考价范围应与处置财产范围一致,附属物若未在查封清单中列明,原则上不纳入参考价范围。
第5名:【异议期限逾期后果】当事人对参考价有异议,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法院径行以该参考价启动拍卖。《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认可参考价,不得再行异议。
第4名:【定向询价结果不公开】税务机关或相关部门出具的定向询价回执未向当事人送达,当事人不知情。《规定》第七条要求法院应将定向询价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未告知的,当事人可主张程序违法并申请重新确定。
第3名:【网络询价平台数据失真】当事人举证证明网络询价平台采用的基础数据存在明显错误(如房屋面积、楼层录入错误),导致参考价严重偏离市场价值。实务建议:当事人应在收到询价报告后五日内,针对数据错误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房产证、测绘报告等权威证据,要求法院责令平台修正或转入委托评估程序。
第2名:【委托评估费用预交负担】法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评估费,但被执行人认为应由其最终承担,引发履行争议。实务建议:依据《规定》第十九条,评估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但需由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申请执行人可在拍卖成交款中优先扣除该费用,若流拍,可申请法院从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中执行。
第1名:【当事人议价程序中的效力认定与反悔处理】此为实务中最核心问题。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议价一致并签字确认后,一方以“未经内部审批”“显失公平”为由反悔,拒绝以议价结果作为参考价。依据《规定》第四条,当事人议价结果经法院书面记录并各方签字后即产生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单方撤销。但若议价结果系欺诈、胁迫或存在重大误解,受损方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撤销。实务建议:当事人在议价前应充分评估财产市场价值,必要时先行咨询专业评估师;签字前确认财产现状及权属瑕疵;若确需反悔,必须收集欺诈、胁迫证据并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书面申请,否则法院将直接以议价结果作为处置参考价,后续拍卖成交价低于议价时,反悔方需承担差价赔偿责任。
三、律师建议
针对TOP3问题(网络询价数据失真、评估费用负担、当事人议价反悔),专业应对策略如下:
一、关于网络询价异议:当事人收到询价报告后,切勿等待,应在五日内启动异议程序。异议书应具体列明数据错误点,并附上不动产登记簿、竣工图纸、同地段近期成交案例等客观证据。实务要点:若法院对异议不答复或维持原结果,当事人可依据《规定》第二十三条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拍卖,但可申请暂缓拍卖以防止损失扩大。
二、关于评估费用负担:申请执行人垫付费用后,应及时向法院提交费用凭证,并请求在拍卖公告中明确“评估费由买受人承担或从拍卖款中优先扣除”。实务要点:若流拍且无买受人,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法院出具《费用确认裁定》,将该费用转为对被执行人的普通债权参与分配,避免垫付资金无法追回。
三、关于议价反悔应对:守约方应要求法院在议价笔录中明确记载“双方确认无欺诈、胁迫情形”及“同意以议价结果作为参考价”等表述。实务要点:若对方反悔,守约方应立即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要求继续适用议价结果,并主张反悔方承担因拖延处置产生的利息损失及重新评估费用。法院通常会在执行异议裁定中支持守约方,并将反悔行为记入信用惩戒系统。
四、常见问题快答
问:排行榜中提到的当事人议价具体怎么操作?
答:当事人议价是指在法院主持下,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操作流程为:法院向双方发出《议价通知书》,约定时间地点;双方到场后,由执行法官主持协商,就财产价值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制作《议价笔录》,载明价格、支付方式、有效期等内容,双方签字确认。议价结果经法院审查无违法情形的,直接作为参考价。若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场或拒不表态,法院可视为议价不能,转入定向询价或网络询价程序。
问:网络询价和委托评估有何区别?
答:网络询价是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网络询价平台(如淘宝、京东、工商银行融e购)根据大数据模型自动生成参考价,费用低(通常数百元)、周期短(约7-15日),但精度受数据源影响。委托评估是法院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现场勘查后出具正式评估报告,费用较高(数千至数万元)、周期长(约30-60日),但结果更专业、更贴近实际市场价值。选择何种方式取决于财产类型、争议程度及当事人意愿。
问:对参考价提出异议的期限是多久?过期怎么办?
答:依据《规定》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网络询价报告或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若逾期未提出,视为认可参考价,法院将据此启动拍卖程序。若确因不可抗力或正当理由逾期,当事人可在拍卖公告发布前向法院申请恢复异议期,但需提供充分证据。
问:参考价确定后,拍卖流拍能否降价再拍?
答: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及《规定》精神,第一次拍卖流拍后,法院可在参考价基础上降价不超过20%进行第二次拍卖;第二次流拍后,可再次降价不超过20%进行变卖。但每次降价均需重新发布公告,且总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参考价的40%。
问:当事人对参考价不服,能否单独提起行政诉讼?
答:不能。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属于司法执行程序中的辅助性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正确的救济途径是依据《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提出执行异议及复议。若异议被驳回,可在后续执行分配方案或执行行为异议中一并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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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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