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企业执行领域,当事人最关心的法律问题主要集中在破产程序与强制执行程序的衔接、个别清偿效力、执行中止与终结规则、管理人解除权边界及债权人公平受偿等核心争议点。
一、排行榜说明(150字)
编制依据:本排行榜基于近三年人民法院执行裁判案例大数据、破产法庭实务答疑及当事人法律咨询高频问题编制,聚焦“执行转破产”程序中的真实痛点。
【法条引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该条款为破产与执行程序衔接的基石性规定,也是实务纠纷的高发源头。
二、破产企业执行相关问题TOP 10(700字)
第10名:【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条件】仅针对企业法人,需符合资不抵债且无重整和解可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条。
第9名:【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救济】中止并非终结,若破产申请被驳回,执行应及时恢复。实务中常因法院衔接不畅导致拖延,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
第8名:【保全措施解除异议期】破产受理后,原保全法院应在收到通知后解除查封、冻结,但债权人常对解除范围存有争议,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及相关司法解释。
第7名:【破产受理前六个月的个别清偿撤销】对未到期债务的提前清偿或对到期债务的偏颇清偿,管理人有权请求撤销,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第6名:【执行款未分配前破产受理的处理】若执行款已划拨至法院账户但未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该款项应归入破产财产,不得个别分配,依据《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五条。
第5名:【担保物权的别除权行使限制】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启动后,不得擅自通过执行程序处置担保物,须向管理人申报并由其变价,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及第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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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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