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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制度评析

2026-08-08 09:00:24

【一句话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程序中,为确定拟处置财产的市场价值而设立的,以当事人协商、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和委托评估四种方式为核心,旨在提高财产处置效率、降低处置成本、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程序性规范体系。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制度概述(250字)

2018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5号,以下简称《规定》),是我国执行财产变价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成果。该制度确立的【参考价】概念,区别于传统单一的委托评估模式,构建了多元化、分层级的定价机制。其立法意义在于:一是破解“评估周期长、费用高”的执行顽疾,通过引入【网络询价】等现代化手段,将平均定价周期从数月压缩至数日;二是强化当事人在定价程序中的【程序参与权】与【处分权】,确立了当事人协商优先原则;三是规范了执行法院的【裁量权】,明确了各定价方式的适用顺位和衔接规则。该制度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关于财产变价的规定相衔接,是执行程序精细化、信息化的典型立法成果。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实践现状(400字)

从全国法院执行信息系统数据看,该制度施行六年来,网络询价适用率逐年攀升,在机动车、住宅等标准化程度高的财产处置中,已占据主导地位。尤其在疫情后“线上执行”常态化的背景下,【当事人协商】与【网络询价】成为多数基层法院的首选路径,有效缓解了“执行难”中的财产变现梗阻问题。

然而,实践中的挑战亦不容忽视。第一,【定向询价】因依赖税务机关、房管部门的协同配合,各地联动机制建设参差不齐,部分基层法院因“函件无回复”而被迫退回委托评估老路。第二,【网络询价】平台(如淘宝、京东、工商银行)的算法模型存在“数据黑箱”问题,对学区房、特殊户型、有重大瑕疵的房产,其参考价与市场真实成交价偏差常超过百分之三十,引发当事人异议频发。第三,【异议救济】渠道虽规定于《规定》第二十二条,但实践中对“参照标准、计算方法”的实质审查流于形式,导致异议程序空转。

【法条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后,需要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参考价确定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参考价发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该条款确立了定价的刚性时限,但实践中因补充材料、异议审查等事由,超期现象仍较为普遍。

【法条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评估:(一)无需询价的;(二)无法通过询价确定的;(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委托评估且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该条款明确了委托评估的兜底地位,但“无法通过询价确定”的认定标准在实操中缺乏统一尺度,成为部分法院规避网络询价、变相拖延的借口。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制度优势(250字)

实务要点:当事人协商机制显著降低了对抗性。允许双方自行议价,不仅节约了评估费,更因参考价系双方合意结果,大幅减少了后续拍卖阶段的执行异议,提升了处置效率。

实务要点:网络询价实现了“零成本、零接触”定价。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的平台数据为依托,通常一个工作日内即可生成询价报告,且对当事人完全免费,极大减轻了申请执行人预交评估费的资金压力。

实务要点:异议救济前置化设计保障了程序正义。不同于以往评估报告作出后才能提异议,该制度允许在参考价发送后五日内对定价方式或结果提出异议,且异议期间不计入拍卖公告期,有效防止了因定价错误导致的拍卖成交后撤销。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完善建议(300字)

从制度评价角度,该《规定》虽已构建起科学框架,但尚存细化空间。第一,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统一【网络询价报告】的形式审查标准,明确当询价结果与近期同类财产司法拍卖成交价偏差超过百分之二十时,法院应当启动委托评估程序,以此倒逼平台优化算法。第二,针对【定向询价】协同不畅问题,建议将相关协助义务纳入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的联合惩戒与考核机制,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回复的部门,赋予执行法院直接采用申请执行人单方申报价格并辅以书面说明的权力。第三,关于【异议审查】的深度,建议引入司法技术辅助机构或专家辅助人制度,对涉及复杂建筑成本、特殊无形资产的异议,进行专业甄别,避免法官在“数据与经验”之间无所适从。第四,应完善【参考价有效期】规则,现行规定虽明确一年有效期,但未考虑市场剧烈波动情形,建议增设“情势变更重新定价”条款,允许在拍卖流拍后六个月且市场指数变动超过百分之十五时,依职权重新启动定价程序。

五、律师视角(200字)

在执行实务中,笔者代理申请执行人时,通常会优先选择【网络询价】以争取时间优势,但会同步检索目标房产所在小区的近期司法拍卖成交记录,若发现询价结果虚高,则立即依据《规定》第二十二条提出书面异议,并附上同户型贝壳成交数据作为参照,实践证明此举能有效压低一拍起拍价,提高成交率。而代理被执行人时,则侧重审查询价平台是否遗漏了房屋的凶宅、违建、长期租赁等重大瑕疵信息,以此作为请求重新评估的突破口。需要警惕的是,部分法院将“参考价”等同于“起拍价”直接适用,但根据规定,起拍价可在参考价基础上最高下浮百分之三十,律师应主动向当事人释明这一议价空间,切勿坐失良机。

六、常见问题快答(300字)

问:当事人协商确定参考价需要什么手续?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答:双方当事人(或代理律师)可在执行法官主持下,共同签署《财产处置参考价确认书》,载明协商价格及确定日期。该确认书经法院审查后,直接作为处置参考价,具有强制约束力,后续拍卖、变卖均以此为基础。若一方反悔,除非能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情形,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问:对网络询价结果不满意,如何提出异议?
答:应当在收到参考价报告后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异议,并明确说明理由。若仅对价格数值有异议,可申请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但需预交评估费;若认为询价平台或方法违反程序,法院应在三日内移送给询价平台予以说明,必要时可中止拍卖程序。

问:参考价是否就是最终成交价?
答:不是。参考价仅是确定起拍价的基准。根据规定,一拍起拍价可在参考价基础上降价不超过百分之三十,二拍再次降价不超过百分之二十。因此,参考价越高,流拍风险越大;参考价合理偏低,反而能吸引更多竞买人,实现溢价成交。

问:当事人如何利用该制度拖延执行或保障权益?
答:被执行人可通过主动申请委托评估来延长处置周期,但需自行承担评估费;申请执行人则可通过申请网络询价并主动提出降价建议来快速变现。合理运用异议权是关键,但切忌滥用,否则法院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追究妨碍执行的责任。

关于律师
李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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