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李律师,联系电话:18208374767,由资深律师带队组成的专业律师团队!对不良债权收购、处置、转让咨询,专业处理各类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等!对符合规定的民商事案件,可以结案后再收费(风险代理)!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案件判例 > 正文

任义与德阳市双全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08-02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其他案件判例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川0524民初842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劳动争议
裁判日期: 2016-05-20
法  官:  王凤莲
审理程序: 一审
原  告: 任义
被  告: 德阳市双全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  企业信息
原告代理律师: 周永忠 [四川德才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判决
新检索
结果再检索
高亮本词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任义,男,汉族,生于1987年2月23日。
 
委托代理人:周永忠,四川德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阳市双全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刚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昌富,德阳市宏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任义诉被告德阳市双全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凤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义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德阳市双全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任义从2015年10月起在被告德阳市双全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承建的叙永县污水管网工程工地工作,在临时生产用房修建过程中,从钢棚上摔下受伤,并被送往泸州市医学院附属中医院住院治疗,经该院诊断为G椎体爆裂骨折伴椎管狭窄,右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右侧颞顶部骨折,至今仍在接受手术后治疗。2015年11月27日,原告向叙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告知原告先确认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之后原告向叙永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与被告成立劳动关系。该委员会于2016年2月13日作出叙劳仲字(2016)第1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任义的仲裁请求。2016年3月10日,原告领到该《仲裁裁决书》,因不服裁决书的裁决,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德阳市双全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辩称:公司的工程人员名单上没有原告任义的名字,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是将工程承包给张洪的,任义是张洪招用的和公司没有关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德阳市双全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承建叙永县污水管网工程,并与案外人张洪签订《临时生产用房修建承包协议》将临时生产用房修建承包给案外人张洪,约定承包费为5000元。案外人张洪招用被告任义做工。另查明原告向叙永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与被告成立劳动关系,该委员会于2016年2月13日作出叙劳仲字(2016)第1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任义的仲裁请求。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材料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临时生产用房修建承包协议》、仲裁裁定书复印件、调查笔录、接处警登记表、医疗证明、入院证明、借条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在案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并获取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建立劳动关系或变更劳动关系时,未按照法律的要求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双方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劳动关系的状态。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被告德阳市双全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与原告任义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产生用工的合意。任义工作期间接受案外人张洪德指派,不受被告德阳市双全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考勤制度、奖惩制度及工作时间等相关制度约束,不享受被告德阳市双全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的福利待遇,被告德阳市双全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对原告任义未进行任何管理,故原告任义与被告德阳市双全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参照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任义与被告德阳市双全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王凤莲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