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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终本执行裁定书

03-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作者:admin 终本执行案例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5执39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创远路36号院11号楼5层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344414629C。

法定代表人:韩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文娟,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刘江南,男,生于1990年10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公民身份号码:51050319********。

关于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江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执行。2022年6月22日,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刘江南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刘江南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川05执3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宏

审判员 张朝云

审判员 李国强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万宇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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