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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兰英、高小兰申请宣告公民死亡其他民事判决书

09-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作者:无讼 其他案件判例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川0502民特42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裁判日期:
 
2019-08-23
法  官:
 
王莉
审理程序:
 
其他
申 请 人 :
 
高兰英
文书性质:
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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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高兰英,女,汉族,1952年7月24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案件描述

申请人高兰英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高兰英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姐弟关系。被申请人于1998年8、9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21年,据此诉至法院,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高小兰死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高小兰,男,汉族,1957年5月2日生,户籍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失踪前系泸州市火柴厂学徒工,住泸州市江阳区滨江路26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021957××××××××,系申请人高兰英之弟。被申请人高小兰因患有精神分裂症,1998年9月一天早饭出门后再未回家。直到2016年5月30日,其家人向公安机关报警备案。申请人高兰英申请宣告高小兰死亡后,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高小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高小兰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高小兰于1998年9月离家出走,经家人多方寻找及本院公告寻找仍然下落不明,现已20余年,申请人高兰英申请宣告其死亡,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高小兰死亡。

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甘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