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审理法院:
-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案 号:
- (2019)川0504民初1791号
- 案件类型:
- 民事
- 案 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裁判日期:
- 2019-06-12
- 法 官:
- 熊涛
- 审理程序:
- 一审
- 原 告:
- 陈利新
- 被 告:
- 田刚
- 原告代理律师:
- 汪启蒙 [四川为普律师事务所]
- 文书性质:
- 判决
原告:陈利新,男,汉族,1975年11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启蒙,四川为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刚,男,汉族,1972年12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原告陈利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09978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309978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9%计付至款清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从事五金建材批发,被告陆续向原告购买建材。2017年8月26日,经结算,被告欠付原告货款309978元,并约定于2017年10月1日前付清,逾期则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付利息。后被告未按期履行款项支付义务。
被告田刚承认原告陈利新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田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陈利新货款309978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309978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19%计付至款清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50元,减半收取计2725元,由被告田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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