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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利新与田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08-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作者:无讼 民事案件判例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川0504民初1791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19-06-12
法  官:
 
熊涛
审理程序:
 
一审
原  告:
 
陈利新
被  告:
 
田刚
原告代理律师
 
汪启蒙 [四川为普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
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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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利新,男,汉族,1975年11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启蒙,四川为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刚,男,汉族,1972年12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审理经过

原告陈利新诉被告田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利新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启蒙,被告田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利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09978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309978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9%计付至款清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从事五金建材批发,被告陆续向原告购买建材。2017年8月26日,经结算,被告欠付原告货款309978元,并约定于2017年10月1日前付清,逾期则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付利息。后被告未按期履行款项支付义务。

被告田刚承认原告陈利新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田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陈利新货款309978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309978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19%计付至款清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50元,减半收取计2725元,由被告田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熊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徐燕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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