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审理法院:
- 泸县人民法院
- 案 号:
- (2019)川0521民初1461号
- 案件类型:
- 民事
- 案 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裁判日期:
- 2019-05-20
- 法 官:
- 黄小明
- 审理程序:
- 一审
- 原 告:
- 游书全
- 被 告:
- 熊联君
- 文书性质:
- 判决
原告游书全与被告熊联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小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游书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熊联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游书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欠款7653元及违约金1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木料并由原告为其加工为树条,欠原告木料款7653元,经原告催收后,被告于2018年12月23日出具欠条一张,约定该7653元欠款于2018年农历12月18日付清,若逾期未付,则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元。到期后,被告未支付欠款,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起诉至人民法院。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欠条一张,以及证人陈某出庭作证证言,本院经审查对原告的证据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9月,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木料并由原告为其加工为树条,欠原告木料款7653元,经原告催收后,被告于2018年12月23日出具欠条一张,约定该7653元欠款于2018年农历12月18日(即国历2019年1月23日)前付清,若逾期未付,则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元。到期后,被告未支付欠款,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起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木料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存在,被告出具欠条约定了付款时间和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后,未在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规定,被告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其违约后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条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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