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审理法院:
-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案 号:
- 2018川0504民初4680号
- 案件类型:
- 民事
- 案 由:
- 居间合同纠纷
- 裁判日期:
- 2019-01-30
- 法 官:
- 张玉春
- 审理程序:
- 一审
- 原 告:
- 四川省新三江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 被 告:
- 林永芬
- 文书性质:
- 判决
原告:四川省新三江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三段12号1号楼12层1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692266562T。
法定代表人:徐生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雪峰,男,汉族,1971年9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黎,男,汉族,1995年1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公司员工。
被告:林永芬,女,汉族,1973年3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原告四川省新三江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永芬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省新三江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林永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居间服务佣金5000元及自2018年9月3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至款清之日;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3日,被告(买方)通过原告居间,与游某(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及经纪合同》,合同约定了房屋价款、定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纠纷处理的管辖法院等内容。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被告支付居间服务佣金的条件:经纪方提供真实房源……促成合同成立,在签订合同之时;佣金金额:……买方向经纪方支付居间服务佣金人民币5000元……;迟延支付佣金的违约责任:自应付佣金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未付佣金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向游某支付了定金。后被告明确表明不继续履行合同,定金被游某收取。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佣金,被告拒不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起诉来院,望判如所请。
原告围绕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原、被告身份证明材料、委托看房协议、房屋产权现状确认书、房屋买卖及经纪合同、佣金支付承诺书、定金收款收据、房屋设施清单、卖方身份证明文件、房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证据材料。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享有的质证、举证、辩论等诉讼权利的放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审查,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在卷佐证案件事实。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纠纷系居间合同纠纷。原、被告自愿签订《房屋买卖及经纪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确认。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诚信、全面地履行。合同中,原告系居间人,被告、游某系买、卖双方。因原告的居间服务,促成了被告及游某签订了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时即为被告支付居间服务佣金的条件成就时。被告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原告居间服务佣金。被告拒不支付佣金,已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债务。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佣金5000元及按佣金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林永芬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省新三江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支付居间服务佣金5000元及违约金(以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3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清之日)。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林永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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